发布时间:2018-06-06
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,严肃教学纪律,维护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,防止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,对已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、严肃、妥善的处理,根据《武汉理工大学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教学事故的认定
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和教学管理活动中,由于责任人人为原因或过失,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。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:课堂教学,实践教学,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全过程。依据教学事故给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的程度和影响,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。具体认定如下。
(一)一般教学事故
1、未未办理有关手续,教师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和地点;
2、无正当理由,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(含5分钟) 或提前下课3-5分钟;
3、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或拨打手机等通讯工具;
4、实习期间,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;
5、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、课程设计(论文)、毕业设计(论文)出现抄袭现象不闻不问或制止不力;
6、教师随意自行安排课程结束考试;
7、教师命题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,对学生考试造成不良影响;
8、无特殊原因,主、监考教师在考试正式开始后到达考场或考试中擅离考场;
9、教师评阅试卷出现多份试卷评分错误或随意调整考试成绩;
10、无特殊原因,教师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、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格式报送成绩;
11、管理人员排课、排考失误,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秩序;
12、教师事前请假并获批准,相关管理人员未及时作相应安排,造成教学秩
序混乱;
13、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或参考资料;
14、未按规定将课程设计(论文)、毕业设计(论文)、学生考试成绩、实习报告等资料整理存档;
15、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失误,造成较多教学资料丢失或数据错误;
(二)严重教学事故
1、教师在课堂上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内容或言论;
2、无特殊原因,教师缺课、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;
3、未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停课或找人代课;
4、指导教师、带队教师擅自缩短实践教学时间达规定时间(按天计算)的1/4以上;
5、实习期间,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上(含3天);
6、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、课程设计(论文)、毕业设计(论文)出现大面积抄袭现象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制止;
7、因指导教师擅离职守或指导错误,造成学生在教学、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;
8、泄漏考试内容,或在试卷印刷、传送、保管过程中泄密;
9、无特殊原因,主、监考教师缺席监考。
10、主、监考教师监考不力,致使考场秩序严重混乱,同一考场被巡视人员发现3起以上(含3起)作弊事件;
11、考试结束后,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;
12、管理人员擅自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、学籍、成绩等各类证书、证明等;
13、由于管理不善,导致教学设备或设施出现故障,致使教学或考试受到严重影响;
14、教学档案资料和数据保管不善或丢失,造成恶劣影响;
15、同一责任人在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(含3次)一般教学事故事故。
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,可比照以上相关内容认定。
二、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
1、凡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,在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;凡被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,本人写书面材料并在学院大会上做检讨。
2、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,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,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种奖励的评审资格,并扣除其下年度校内津贴的三分之一。
3、一年内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,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为合格,取消参加当年各种奖励的评审资格,扣除其下年度校内津贴的二分之一。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,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,扣除其下年度校内津贴,视情节可予以停课一学期或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处理。
4、近两年内,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,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。
三、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的程序
1、学校、学院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,学生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。
2、发现教学事故,填写《教学事故认定表》,教学院长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后,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批。
3、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,可在1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,逾期视为无异议。
4、教学事故认定并处理后,《教学事故认定表》原件由学院教学办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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